撰稿者:钟丹丹律师
单位:广东凯行(坦洲)律师事务所
微信:13590922381
2月11日,山东潍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张某芳康复出院,随即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交公安机关。
据悉,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开山东潍坊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山东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1
问题一:
张某芳为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二:
张某芳似乎并没有传播病毒的故意,为何仍涉嫌该罪?
答:根据刑法理论,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后果而追求之,“间接故意”是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后果而放任之。新冠肺炎属于突发性传染病,具有高度传染性,案例中行为人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不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备,实际上是对传播病毒持有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在一些案例中,行为人在治疗中撕破医护人员的防护服向其吐口水的行为则属于“直接故意”。
问题三:
张某芳的行为如果并未致使病毒的传播,则是否不构成该罪?
问题四:
在疫情期间,疑似或者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只要不配合防疫工作,并在人群中活动,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采取严厉的形势政策是合理的,但是政策不可超越法律,罪刑法定依然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所以,是否构成该罪应该从主观、行为和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的看问题。但是,我们应清楚,即使并未达到构成犯罪,也不代表可以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律师提示】
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如有隐瞒,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