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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常见法律问题处理指引(二版)

 

 

前言

 

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向全国席卷,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不少企业无法正常开工,也产生了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困惑。鉴此,本律师团队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可能出现的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解答,主要涉及复工复产、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医疗期、社保、劳动仲裁等几个方面。我们尽量全盘考虑,作出详细的指引说明,旨在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处理劳动用工关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编写本指引时,本律师团队参考、引用了律师同行们部分公开的观点,在此一并感谢。
特别说明:
1、本指引仅是根据指引编制之日前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社会背景等方面而做出的解读,不能作为法律意见,仅供企业参考。
2、若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新的变化,以新规定为准,指引部分的内容将做出调整。
  
朱志强律师团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1、关于企业复工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答:(1)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2)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2月9日后,企业如何有序复工?
答:各地基本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企业要按照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通知的要求有序复工,严格遵守政府部门要求的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复工复产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措施,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的基准下复工复产。
3、复工时,企业是否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口罩?
答:当前疫情下,复工企业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口罩,如果无法保障员工配备口罩,则不符合复工条件,但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政府寻求协助。
4、企业可否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员工应当向企业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但企业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
5、企业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员工吗?
答:不可以。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劳动者可否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答:可以。但是对于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劳动者应当服从企业相关工作安排。
7、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出勤的员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出勤的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同时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有条件的企业可让员工居家办公(如通过电话、网络等工作方式);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休息日调休等方式休假,或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
8、对于非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员工,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对于非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要求员工书面说明不能及时返岗的理由并提供证据资料,员工未回复或者回复缺乏适当理由及证据资料(如生病等)的,可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再次告知员工不及时返岗的相关后果并催促其尽快返岗,员工仍未返岗的,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9、员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严格遵守政府部门要求的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复工复产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措施,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的基准下复工复产。在此情况下,仍有员工拒绝上班的,企业先应及时与员工沟通,消除员工恐慌情绪,劝导员工返岗,若员工仍以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可以经沟通后,员工主动辞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出的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协商的,企业可以按公司规章制度作出处理。
10、在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吗?
答:不可以,但可以向员工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在延迟复工期内,除遵守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规定外,员工应当保持联络畅通,听从企业的合理安排。
11、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后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员工可以拒绝吗?
答:不可以拒绝。但是,企业应当为提前返岗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12、复工时,员工拒绝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如何处理?
答:在企业可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的条件下,如果员工拒绝佩戴的,建议可按以下措施处理:(1)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比如拒绝该员工上班,或在经教育说明后果后仍然拒绝佩戴的导致不能上班的,可考虑按旷工处理,或者按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13、因疫情影响,企业可否对员工进行调岗并降薪?
答:可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员工轮岗轮休?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5、各地政府文件就复工的要求和规定不一致,存在多地用工的企业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但企业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企业与员工约定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6、国务院颁布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的 3 天(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疫情有效控制后,企业可否要求“补班”?
答:延长的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应被视为休息日。因此疫情有效控制后,企业不可以要求“补班”。
17、延长3天春节假期,员工未休的,该如何处理?
答:员工未休的,企业应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其本人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18、延长3天春节假期,企业是否可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答:此次延长假期的期限性质视为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发布《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故企业不得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如企业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前已经安排员工在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带薪年休假的,应撤销或者变更此前的年休假通知,另行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19、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和延迟复工期间,已安排的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事假、年休假如何处理?
答:(1)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如果企业与员工在政府发布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休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的,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不另加天数。
(2)事假: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和延迟复工期间,事假均应予以撤销。
(3)年休假:如企业通过年休假方式,延长本单位春节假期的,则国务院颁布的延长假日期间不能用年休假抵扣,广东省规定延后复工期间与原约定年假重合的,可继续按年休假方式进行。
20、企业因疫情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需要提供服务的,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答:不可以。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合理时长)的,员工应当服从安排。
21、企业因疫情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需要提供服务的,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违法?
答:不违法。企业因疫情原因,安排员工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合理时长)的,一般来讲,不构成违法。但是,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并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2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申请综合工时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需要支付。企业申请综合工时制后,可以灵活用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23、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可否延期发放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24、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虽视为休息日,但属于国家临时增加的假期,工资正常发放,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25、广东省政府要求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如果安排员工在家办公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吗?
答:不管员工是否上班,都需支付工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未提供正常工作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企业确实是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企业支付正常工资。如遇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则安排调休或按不低于员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26、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的员工,在疫情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能否主张加班费?
答:不可以。如遇休息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企业又未安排补休的,则按不低于员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27、员工在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隔离期内,企业是否应正常发工资?
答:应该正常发放工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8、从疫情地区返岗复工的员工按规定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正常发放工资。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资。
29、出差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30、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在家自我隔离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答:企业可以安排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事假处理。
31、员工因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或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回到单位复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企业正常复工,但员工确实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因当地政府采取的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而致其无法返回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则企业应支付员工的正常工资。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可以考虑优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正常支付。如果交通管控时间确实较长的,在年休假后也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减薪、调休、待岗等方式灵活处理,事假无需支付工资。
32、员工的工资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外还有其他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202023日-29日未复工期间能否只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
答:202023日-27日属于正常的工作日,此期间未复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公共卫生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工资,则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发放。若正常工作期间员工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实际工资标准支付,而不应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支付。由于这段期间员工未提供劳动,用餐补贴、外勤补贴等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的项目,可不予发放。固定津贴比如交通、通信津贴是否发放可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定。
202028日、9日属于休息日,此期间因原属员工的休息时间,故企业也无需支付这两天的劳动报酬。
33、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之后,企业因疫情或其它原因仍无法复工生产、经营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答: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处理,如协商安排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或调休或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如无法协商一致,建议企业按照企业停工停产处理。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4、公司员工在春节放假前未发现异常,员工返乡后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的,210日后公司能否按病假待遇支付?
答:对确诊感染此次新冠病毒的员工,并不区分是否在企业工作期间感染,即使企业放假后确诊感染的,210日后仍在隔离治疗、隔离观察期等隔离措施期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35、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单方调整工资待遇吗?
答:企业要降低薪酬需与员工协商一致。
36、企业可以让员工直接休假,工资不发或者少发吗?
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休假或者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的方式,不发或者少发工资。
37、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答: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起算,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观点:
(1)按照自然月理解(自然月是指每月1号到该月的最后一天),即仅指停工停产的当月处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下月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2)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段理解,如上月15号至本月14号为单位实际计薪周期,自企业停工停产第一天开始起算,至停工停产后出现的第一个计薪周期结束,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3)从企业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38、对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9、在员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在员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0、员工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员工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1、如果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企业可否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答:员工应及时告知单位具体情况,按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以旷工处理。建议企业不轻易处分或解雇员工,应当先行积极了解员工所在地疫情并与员工保持联系,尽量为员工远程办公提供条件,当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员工返岗。
42、企业能否以员工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员工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或者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3、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员工代表或者全体员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44、目前,盒马与餐饮企业的共享员工模式在媒体宣传的较多,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
答: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保障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企业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员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45、用工单位可否将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46、疫情影响,导致公司不能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公司是否应该承担?
答:本次新冠病毒导致传染性疾病,引发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等问题,从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复工,导致自用工之日期满一个月内,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不应承担二倍工资责任。但是,建议公司通过微信等方式表达希望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及因疫情无法按时签订等内容,公司在正常复工后,应自公司复工之日起双方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后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责任。
47、在疫情爆发前已经开展,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性裁员项目,是否可以继续开展?
答:可以继续开展并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应当注意,如经济性裁员对象中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则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8、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答:应认定为工伤,相关人员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9、企业委派员工去疫区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对于企业指派到疫区出差(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
50、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51、上下班途中,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非因上述原因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52、员工从事疫情防控的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当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员工在从事疫情防控的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
53、员工因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54、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医疗期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国家财政部与医保局通知规定,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55、企业申请工伤时限能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处置及救治等特殊原因予以延长?
答: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56、员工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7、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答: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员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58、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答:可以。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逾期办理员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59、当事人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仲裁时效该怎样计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60、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经仲裁机构受理,尚未开庭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撰稿:朱志强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