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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轮摩托车造成他人损害,快递员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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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律师:练昌沛律师
单位职务: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微信:LeslieLian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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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律师:梁育律师
单位职务: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微信:oscarbangzhu

 

【裁判要旨】

机动车已脱离所有人的管理、使用范围,车辆使用人为车辆管理人,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车辆所有人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7日9时30分,中山市某速递公司快递员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辆为刘某某所有,未投保交强险)在送快递过程中,在中山市某路口处与曾某某驾驶的套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曾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曾某某将刘某某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代理人接受刘某某委托后,向法院申请追加中山某速递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主张本案受害者曾某某所有损失应由中山某速递公司承担,同时提交了刘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向财务转账记录、三轮摩托车车身外观照片、考勤表等证据(刘某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拟证明刘某某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中山市某速递公司拒绝签收法院文件,既不答辩也不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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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刘某某系速递公司的员工,涉诉车辆有速递公司统一的车身外观,系用于运送快递的三轮摩托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事发时刘某某驾驶涉诉车辆属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刘某某作为该车的投保义务人,存在过错,速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速递公司、刘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对曾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由速递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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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刘某某是速递公司的员工,担任快递员一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某正在派发快递途中,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曾某某的所有损失应当由速递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又判决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前后矛盾。

二、刘某某作为速递公司的员工,具有人身依附性,受速递公司的管理和接受工作安排。刘某某及速递公司员工运送快递所驾驶的车辆都是速递公司指定使用的车型,都有速递公司的统一标识(见刘某某一审提交的证据6照片),刘某某没有选择的余地。并且,刘某某购买车辆时,速递公司还支付过购车款2000元,刘某某在职期间,涉案车辆仅服务于速递公司,速递公司享受车辆营运利益,理应承担运营风险。

三、涉案车辆属于合法购置,但无法在车管所注册登记,从而无法投保交强险,过错不在于刘某某,不具有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的期待可能性。而一审判决刘某某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明显强人所能。

四、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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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送货的三轮摩托车在速递公司应当属于必要的劳动条件,本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虽然车辆的购置人员是员工,但是从车辆的统一标配要求和使用权能来看,都不能改变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这一属性。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机械地认为刘某某为投保义务人是事实认定错误,在车辆为速递公司运营服务期间,投保义务应由速递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刘某某需对曾某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于变相支持了劳动者需要对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不符合标准的缺陷承担了连带责任,完全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条件上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更为这类快递公司将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提供了支持,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也是冲突的。

 

 

【二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二审争以焦点为:一审认定刘某某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是否正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机动车管理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情形的前提是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机动车已脱离所有人的管理、使用范围,即机动车已交付实际使用人,机动车上存在的权益及风险均已转移给实际使用人,此时实际使用人即为管理人。本案中,刘某某确认其系肇事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其在速递公司担任快递员,该车辆系根据速递公司指定购买的特定车型,车身有喷涂“某某快递'的标识,且由速递公司在日常使用中对该车辆进行控制和支配,该车应被认定为速递公司的生产工具,因此该车辆的运行权益由速递公司享有,速递公司为该车辆的管理人,故应当认定本案交强险投保义务已从所有人转移至管理人,速递公司作为该车辆的管理人应承担交强险投保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刘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改判由速递公司赔偿曾某某所有损失。
 

 


 
 

 

 
 

【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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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轮摩托车或者被鉴定为机动车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侵权人是否要在交强险内先赔偿受害人损失这个问题,实践中,多数法院都持肯定意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2014)新民初字第01612号其裁判观点为:电动四轮车虽鉴定为机动车,但鉴于我国目前电动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状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无法投保交强险,亦无法得到交强险的保障,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对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人直接按照侵权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因客观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可以以上述指导案例作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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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快递、送水、健身从业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第2条:快递等相关行业中,用工单位可与快递人员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快递等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但如果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亦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刘某某必须接受速递公司的管理和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公司规定统一配置车辆和工作服,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按公司的指示收发快递,所代收的费用由公司统计结算,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事发时在履行职务。

一旦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那么速递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就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认定谁是车辆管理人、谁是投保义务人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三、积极应诉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本案中,受害人仅将刘某某起诉,如果刘某某没有听取律师的意见追加速递公司为共同被告,并积极提供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的证据,那么最终受害人的所有损失将由刘某某一人承担。

 

 

【案件来源】案号:(2020)粤20民终1551号,裁判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最新动态】

为贯彻《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有效解决中山市快递末端投递最后“一公里”问题,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促进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经中山市政府第十五届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山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中山市快递电动三轮车通行规范管理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市邮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联席制度。中山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按照“统一规范、放管结合、行业自治”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合规增量、退出存量、平安过渡”的办法,建立源头治理、路面管控的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模式,并对本市邮政快递三轮车实行“三统一”管理,即统一备案、统一标识、统一购买保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