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律师:练昌沛律师
微信:LeslieLian103
案件承办律师:梁育律师
微信:oscarbangzhu
单位职务: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单位职务: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一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上诉理由】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刘某某是速递公司的员工,担任快递员一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某正在派发快递途中,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曾某某的所有损失应当由速递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又判决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前后矛盾。
二、刘某某作为速递公司的员工,具有人身依附性,受速递公司的管理和接受工作安排。刘某某及速递公司员工运送快递所驾驶的车辆都是速递公司指定使用的车型,都有速递公司的统一标识(见刘某某一审提交的证据6照片),刘某某没有选择的余地。并且,刘某某购买车辆时,速递公司还支付过购车款2000元,刘某某在职期间,涉案车辆仅服务于速递公司,速递公司享受车辆营运利益,理应承担运营风险。
三、涉案车辆属于合法购置,但无法在车管所注册登记,从而无法投保交强险,过错不在于刘某某,不具有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的期待可能性。而一审判决刘某某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明显强人所能。
四、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案中,送货的三轮摩托车在速递公司应当属于必要的劳动条件,本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虽然车辆的购置人员是员工,但是从车辆的统一标配要求和使用权能来看,都不能改变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这一属性。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机械地认为刘某某为投保义务人是事实认定错误,在车辆为速递公司运营服务期间,投保义务应由速递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刘某某需对曾某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于变相支持了劳动者需要对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不符合标准的缺陷承担了连带责任,完全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条件上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更为这类快递公司将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提供了支持,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也是冲突的。
【二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二审争以焦点为:一审认定刘某某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是否正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机动车管理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情形的前提是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机动车已脱离所有人的管理、使用范围,即机动车已交付实际使用人,机动车上存在的权益及风险均已转移给实际使用人,此时实际使用人即为管理人。本案中,刘某某确认其系肇事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其在速递公司担任快递员,该车辆系根据速递公司指定购买的特定车型,车身有喷涂“某某快递'的标识,且由速递公司在日常使用中对该车辆进行控制和支配,该车应被认定为速递公司的生产工具,因此该车辆的运行权益由速递公司享有,速递公司为该车辆的管理人,故应当认定本案交强险投保义务已从所有人转移至管理人,速递公司作为该车辆的管理人应承担交强险投保义务。
【律师评析】
一旦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那么速递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就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认定谁是车辆管理人、谁是投保义务人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三、积极应诉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本案中,受害人仅将刘某某起诉,如果刘某某没有听取律师的意见追加速递公司为共同被告,并积极提供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的证据,那么最终受害人的所有损失将由刘某某一人承担。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最新动态】
为贯彻《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有效解决中山市快递末端投递最后“一公里”问题,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促进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经中山市政府第十五届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山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中山市快递电动三轮车通行规范管理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市邮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联席制度。中山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按照“统一规范、放管结合、行业自治”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合规增量、退出存量、平安过渡”的办法,建立源头治理、路面管控的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模式,并对本市邮政快递三轮车实行“三统一”管理,即统一备案、统一标识、统一购买保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