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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伤害“良叔”的刺客!你可能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什么?

“良叔”被刺伤了?!

 

 

今天上午,有网友曝光一段香港艺人任某(《破冰行动中饰“良叔”》)在中山出席商业活动被袭的视频。视频中任某站在活动台上讲话,突然有一个黑衣男子持凶器行刺,任某立即闪躲,但仍被刺伤,后现场的安保人员将该行刺男子压制并交警方处理,现任某已被送往医院治疗。




火炬开发区公安分局随后发布《情况通报》:7月20日上午10时17分许,香港艺人任某在中山火炬开发区参加一商业活动时被一名男子(身份待查)刺伤,嫌疑人已被当场制伏,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位刺客有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我所郭展翅、钟丽婷为你进行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能性1: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从网友拍摄的现场视频来看,袭击者手持刀具手持凶器冲上舞台直接往任某的腹部捅刺,可以看出其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进行伤害行为;且行刺男子目的明确,一上台就直接针对人体脆弱部位含有重要脏器官的腹部进行攻击,具有较大的人身攻击性和社会危害性;从犯罪的场合而言,在公众场合袭击他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更大。因此持刀具公然袭击他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虽然目前该袭击者的行为动机尚不明确,但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背后的教唆犯罪,其行为都已经涉嫌犯罪,至于具体罪名需要看袭击者的犯罪主观以及伤害结果确定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如果这位袭击者的主观目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权,且经鉴定任某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袭击男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这位袭击者的主观目的是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则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即便是被害人没有被刺死,该男子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可能性2:涉嫌共同犯罪

 

 

根据网络消息来源,“任某被袭,疑似‘捅错人’”。如果真的为网络上传言的“捅错人”情况,该案还涉及到了刑法中的对象错误问题,或涉及雇凶杀人情况,即成立共同犯罪。

 

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侵害对象产生的错误认识。对象错误不排除故意犯罪的罪责,当行为人误认的对象与其意图侵害的对象属于反映同一犯罪客体的对象时,行为人应负故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即该案中袭击者如确有“捅错人”情况,由于其侵犯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客体的对象,刑法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象认识错误而影响定罪量刑。

 

 

此外,倘若该案涉及雇凶杀人或雇凶伤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雇凶者和袭击者成立共同犯罪,即以袭击者的故意犯罪情况决定雇凶者的犯罪情况,雇凶者与袭击者共同承担犯罪后果。

 

 

 

可能性3:涉嫌寻衅滋事罪

 

 

 

同时,倘若不存在上述“捅错人”的情况,袭击者纯属闹事,袭击目的与对象具有随意性,则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但具体涉嫌何种罪名,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作为活动主办方(即邀请任某出席该活动方),具有履行安全管理的义务,其疏于安全义务管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责任划分的确定,仍要仔细剖析任方与活动主办方之间协议的具体约定。

 

 

今日香港艺人任某被袭与之前李彦宏的会场被泼水案,均以沉痛的教训为活动主办方敲响警钟,安全保障义务绝对不允许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