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60-88869997
workimg

熊小薇律师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20200511728808
学    历: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澳门科技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
执业领域:商事法律服务(法人治理、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清算、经济合同、建筑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转让事宜)、公共法律服务等法务领域。
联系电话:13702458282
电子邮箱:13702458282@139.com
工作语言:普通话、粤语
 
社会职务(部分)
中山市十六届律师界人大代表(曾任十五届人大代表)
民建中山市委会机关市委委员
中山市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法律顾问
中山市第四届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中山市维稳公益律师
中山市工会律师团律师
中山市司法局调解工作专家库成员
中山市商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中山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观察员
 
服务单位(部分):
中山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信访办、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办公室、中山市五桂山工会、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五桂山办事处长命水村民委员会、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民委员会、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诚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博威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连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施达沃防火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全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强皮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源力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奇成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中山松鼠口腔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明源云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永定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一涂料有限公司、广东漆加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
 
获得荣誉(部分):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会员全国优秀会员(2020年度)
中国民主建国会广东省委会员社会服务工作优秀个人(2019年度)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山市委会员优秀会员(2019年度)
中山市律师协会2015、2016、2017年度“优秀律师”
中山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村居先进律师
中山市律师协会2015、2016年度 “优秀委员会主任”
中山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6年度 “优秀律师”
中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2015年度 “先进律师顾问”
广东省律师协会2015年3月撰写的《周某与欧某抚养费争议调解案件》被评为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典型案例优秀奖
广东省律师协会2015年3月撰写的《企业并购战略规划、方案设计与实施”法律服务方案》被评为律师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产品目录库优秀奖
中山市律师协会2014年度“公共法律服务先进律师”
中山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优秀青年律师”
中山市2008、2011、2012年度维护社会稳定奖
经典案例(部分): 
1、担任多家镇街政府法律顾问项目负责人、担任某镇区人社分局\执法局\司法局等法律顾问项目负责人,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参与政府行政执法、行政处理各类事务涉及的法律服务,多次代理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具备丰富的公共法律服务、行政法律服务经验。
2、担任某建设集团公司常年+专项法律顾问项目负责人,为该集团公司内部重大经济事务审计、建章立制、合同文书梳理、重大项目商务谈判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
3、担任多家新三板企业法律顾问项目负责人,为该些企业股权激励、劳动人事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方案、为其股东大会、董监事变更等重大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4、担任多宗土地处置专项法律服务项目负责人,为当事人土地涉嫌问题作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等法律事务。
5、担任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专项法律顾问项目负责人,为该公司股东之间纠纷、劳动争议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就该公司被小股东掌权损害大股东利益事宜通过协商谈判、法定代表人变更及交回公章诉讼等方法帮助公司大股东取回自己合法权益及公司控制权。
6、在代理申请人某公司诉被申请人投资协议商事仲裁案件中,对申请人在非公开融资平台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底投资协议,要求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因为被申请人即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公司利润亏损,只是按照协议约定在利润不达保底分红情况下由申请人补足取得保底分红以及在利润高的情况下取得更高的利润分红,因此认为该投资协议属于只取得固定收益、有违风险共担的投资原则,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最终仲裁员完全支持代理人观点,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股权融资,实际上是债权融资,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7、在原告某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某、张某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原告某经联社代理人出庭,历经多次庭审审理,诉讼请求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为当事人争取回租金、违约金等款项合计380多万元。
8、在原告广州某公司做为95%的大股东诉实际控制人5%小股东邓某(亦为法定代定人)工商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中,做为原告的代理人成功为大股东取得控制权,一审按照诉求获得胜诉,且顺利执行。
9、在原告某有限公司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做为原告的代理人,在证据有所瑕疵的情况下,尽力补强证据,诉讼主张完全得到一审支持,并在执行阶段调解,成功收回所有工程款。
10、在小区业主诉开发商要求支付未履行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一案中,在已有同类案例判决支持按照合同约定50元每天给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通过积极沟通和向法官明示公司仍可继续履行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义务,并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和处理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获得法院支持酌定将违约金调低至5元每天。集体性诉讼纠纷得以和平化解。
11、在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村经联社和村民业主支付物业费一案中,一审法院以开发商未与业主办理交付手续,而村经联社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是交付后才由业主缴纳,而村原与业主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物业费由村承担之后,之后村通过开会决议变更改由业主先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但是本案所涉的房屋为村集体分配的安置房,带有股民福利的性质,业主为村经联社的股民,村经联社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协议书》、股民是否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等涉及其他法律关系,案涉物业管理费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属于业主与村经联社内部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判决由村股联社承担物业费付款责任。在二审过程中,通过积极向法院表达代理观点,告知法院村已经发出收楼通知书给业主,业主不办理收楼的应当视为已经接收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司法解释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而村与业主之间的协议书是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物业公司,法院采纳了该些观点,因此改判支持由业主方直接承担物业费付款责任。该案解决了涉及到村集体福利房物业费的涉案主体较多的纠纷,对帮助村集体内部执行决议和厘清整村福利待遇有着非常好的法律效果。
11、在代理某包工头被建设承包方起诉要求支付停工损失赔偿320万元纠纷一案中,通过向施工项目所在镇区住建及人社部门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停工时相关证据资料,有效证明并非包工头原因或者恶意停工,且主张包工头所承包的业务只是木工部分,不存在可以影响整个工程停工,因此不应支持赔偿损失诉求。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驳回了对方要求赔偿停工损失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