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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说法 | 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一人公司?

引言

 

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共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少数。而夫妻公司的股东数量为两人,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关于夫妻公司属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的直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以“夫妻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主体”、“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并不因股东的夫妻身份而受到影响”、“没有法律依据”等理由,不会将夫妻公司视为一人公司。但最高院及部分地区法院有相关的判决却抛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相关法院认为夫妻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被夫妻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公司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所以把夫妻公司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仍存在争议。

 

探讨

 
 

0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来  

在《公司法》修订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是有限制的,规定股东人数为二至五十人,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进行如此限制是为了通过出资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进而规范公司管理,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有些公司在设立时为了满足上述人数要求便以“夫妻店”、“父子店”等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当出现上述仅从人数组成上为多个出资人而实际上是由一人出资并控制公司的情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无法对上述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限的保护。

 

为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就一人公司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主要是在《公司法》第三节。

0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目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系由《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该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一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该一人股东能够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独立,则可以免责。

03

  “夫妻共同设立的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

    相关司法观点和案例参考  

实践中,针对仅有夫妻二人作为股东成立的公司是否应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公司”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

 

根据上述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在法律个体上的数量是一个的公司,且在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企业类型是独资。

 

很显然,“夫妻公司”从股东数量上并非一个,而是两个自然人,显然是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持此类观点的案例有:

 

(2018)最高法民终1184号、(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2020)京02民终7332号、(2019)鲁民终1775号。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公司”在实质意义上属于一人公司。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公司,实质来说,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应认定为实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情形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实质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持此类观点的案例有:

 

(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2019)苏0205民初6061号、(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2020)鲁民申3191号。

 

那么“夫妻公司”在认为是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是否就必然会导致夫妻二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8年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6月23日被废止)第二十三条曾就家庭成员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时要求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共同设立的公司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协议,那么若夫妻两人在设立公司时未提交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就有可能存在无法证明夫妻二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但是该规定已经废止,那么如夫妻共同设立的公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夫妻股东该如何举证才能免责呢?

 

这就需要夫妻股东在企业管理中进行规范经营,比如在设立公司时将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在经营中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那么在被诉时就完全可以证明公司的财产与夫妻二人的财产分别独立,则可免予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邓达聪 律师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法务部副主任。曾任职于恒大地产集团、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东汇海隆集团。承办和参与处理大量劳动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中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