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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普法 | 新型肺炎疫情后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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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2月以来,武汉市持续开展流感及相关疾病监测,发现病毒性肺炎病例27例,均诊断为病毒性肺炎/肺部感染。至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公告:自1月23日10时起,武汉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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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1月22日24时,国家卫健委收到国内25个省(区、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571例,其中重症95例,死亡17例(均来自湖北省)。13个省(区、市)累计报告疑似病例393例。
每分每秒更新的肺炎疫情信息、专家权威释疑以及温馨提示安全常识牵动着所有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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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有关口罩、肺炎传播的话题引起全社会热议。人们对“口罩坐地涨价,商家大赚国难财?”的言论议论纷纭。究竟在疫情防治防控期间,某些商家哄抬物价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法律的红线?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
国务院制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均对上述情况明令禁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于疫情防控时期,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除了非法经营类的犯罪,在疫情发生后,某些“键盘侠”会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诸如“吃抗病毒药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放鞭炮能消毒空气,驱除疾病”等不实言论,严重影响了真实信息的传播,耽误了疫情的防控。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键盘侠”们未经核实,在互联网上随意发布未经核实消息的行为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受到刑事处罚。大众敏感的神经一次次地被提示信息所牵动,但我们相信政府的信息公开是及时舒缓大众敏感神经的解药,科学地隔离、防范与治疗是掐灭疫情传播“火种”的关键。“不信谣,不传谣,相信科学,相信政府”是最佳选择。
针对患者而言,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向特定人传播,从主观上具有传播病毒、伤害他人的故意,从客观上实施了传播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则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因此,无论是患者还是潜在携带病毒者,都应该主动就医,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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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胜新型冠状病毒的先锋不仅是“逆行武汉”的医生群体、患病同伴,还有呼吸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每一位。因此,拒绝哄抬物价、拒绝散布谣言、发现病情及时就医,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
让我们共同努力,早日战胜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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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何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