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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说法 离婚冷静期,如何处理新增财产与债务?


案情简介
 
王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和,两人总是吵架。最近双方经过协商之后,到婚姻登记中心递交了离婚登记材料。在提交离婚登记材料的7天后,李先生的母亲突然去世,留下一套带花园的房产,价值300万。另外,在这期间,李先生又因为跟朋友做担保被起诉要承担20万元的债务。李先生继承了母亲的房子,同时又额外出现了20万元的债务。王女士认为自己有资格分割房产但不应该承担债务。理由是李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先生因做担保而承担的债务王女士不知情,不应该承担债务。双方因房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达不成一致,由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院认定及判决
 
第一审法院查明李先生母亲没有留下遗嘱,李先生是独生子,王女士与李先生之间也没有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认定李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在冷静期期间因担保导致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本案件涉及到三个关键问题:1、离婚冷静期性质的界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才发给离婚证;离婚冷静期制度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离婚冷静期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因此,离婚冷静期属于婚内。
 
2、夫妻一方在婚内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冷静期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李先生与王女士并没有签订其他合同约定财产的情况,因此,李先生在与王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母亲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可以分割。
 
3、李先生因自己单方面的原因跟外人做担保导致的债务与王女士无关,此债务的形成不是为了家庭生活,也不是为了共同经营,而是李先生因老朋友请求对第三人的借款做了担保导致的债务,王女士不知情,更不愿意追认。
 
 
法律条款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建议


处理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避免争议,有如下建议:
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条款中,要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一旦签字即生效,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另外, 专业的财产协议建议找专业人士起草。
 
 
律师简介
 
吴远芳 律师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中山市律协公益公共委委员,专注于婚姻家事、民商事案件,多次荣获优秀律师称号,是商务局、社科联、市立法委员会等专家库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