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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恶意别停?特斯拉车主或涉嫌刑事犯罪!


2023年10月14日下午,臧某宏驾驶小型客车进入沪宜高速陆区收费站时插队未果,后在高速公路上多次采取紧急刹车、连续变道等方式别停他人车辆,严重影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目前,臧某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关于臧某宏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社会公众及专业律师众说纷纭。臧某宏出于“斗气泄愤”的目的,在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恶意别停他人车辆,情节恶劣,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臧某宏的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支持臧某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人认为:臧某宏为斗气泄愤,置高速公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在高速公路上实施连续变道,紧急刹车等危险方式别停他人车辆的行为,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支持臧某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人则认为:臧某宏的行为属于一般危险,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且臧某宏侵害的对象是明确而具体的,仅针对视频中红车实施逼停行为,且逼停后立刻加速离开,并没有危及高速公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此,臧某宏的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若臧某宏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处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若臧某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不同,刑罚也存在差别。那么,应当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系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首先,高速上恶意别车的行为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该行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所谓危险程度相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方面是该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与放火等行为相当;另一方面是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后果与放火等行为相当。这些行为本身具有不可控性,一旦发生危险,侵害的对象、范围、严重程度都是无法预测的。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观形态是故意,故意既包括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程度相当行为本身的认识,也包括其对于危害行为实施后的危害结果也具有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中包含直接故意(即直接追求危害结果的心态)和间接故意(即明知危害结果但放任其发生);而危险驾驶罪对行为人的故意仅要求针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而言,至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是否抱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在所不问。因此,从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内容为行为与结果;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仅指向行为。
 
因此,回到本案当中,臧某宏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结合臧某宏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地点、交通状况、驾驶方式、行车速度、违法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臧某宏的行为是否已具有与放火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足以造成严重后果,且已经造成了现实的、具体的、紧迫的危险,以及臧某宏是否明知其实施的危险行为存在潜在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潜在的危险的发生来进行综合认定。
 
 
 
律师建议
 
 
汽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日常行驶中,因争道抢行,开“斗气车”的案例并不鲜见,面对恶意别车现象,我们应当如何避免成为受害者呢?在此,给广大驾驶员朋友提出几点温馨建议:
 
第一,保持冷静,避免争执。在遭遇类似“恶意别车”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冷静应对,保持良好的心态,最恰当的做法就是适时避让,避免“以暴制暴”,激化矛盾,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二,留存证据,寻求帮助。在遭遇恶意别车后,确认自身处于非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将视频证据以及发生路段、时间等情况向交警部门举报,若因他人别车的行为已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文明行车,安全出行。广大驾驶员朋友应当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行车的习惯,“马路不是竞技场,各退一步又何妨”,在遇到对方车辆有不文明行为时,多一分理解,尊重其他驾驶者,保持平和理性的驾驶态度。
 
 
结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恶意别车的行为不仅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案件中臧某宏的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年仅25岁却因自己的鲁莽、冲动和不理智行为而导致可能背负上刑事责任,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能够引以为戒,提高自身道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携手共进,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道路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