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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顺利举行商标非诉业务分享讲座

5月19日下午,我所何泳仪律师在会议室做了一次关于商标非诉业务的分享。本次分享讲座由我所主任朱志强律师主持,吸引了我所二十余位同仁参加。


何律师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越来越凸显,是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使自己的商品进入市场并占有一定市场地位、获得消费者持久认同、树立持久经营信心、获得持续经营结果的必要工具。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制度,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才能取得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

随后何律师对商标非诉业务范围及商标注册流程进行了深入的解析。


 

商标注册所需资料

 

1、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

2、确定要注册的商标样式;

 

3、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的要素及注意事项


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禁注条款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申请手续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本次分享讲座,何律师结合自身执业经历,就商标非诉业务的基本情况和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讲座结束后,我所主任朱志强律师为何律师颁发了“凯行讲坛荣誉讲师”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