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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注意,违法约定试用期有风险

2018年2月28日上午,我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梁友明律师作为市总工会律师团成员,受邀到中山广播电台参加中山市总工会举办的《工事工办》节目,就“违法约定试用期”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作解答。



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习惯做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但实际上支付工资时并没有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喊冤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有义务支付赔偿金给劳动者吗?

 

下面梁律师结合法理和案例为你讲解!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讲解
 
 
问题一:有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及转正工资标准,在履行劳动合同时每月执行试用期并按照转正工资发放,但没有制作转正的书面凭证,是否要赔偿给劳动者?

案例分析:李某是甲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为期为两年半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试用期满(转正)后的工资为4000元/月,后来按照4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发放总工资约为4500元,但没有办理书面的转正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吗?如果赔偿,应当怎么赔偿?

梁律师回答:劳动合同为两年半,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由于双方没有办理书面的转正手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金额为:试用期满(转正)后的工资4000元/月×(6个月-2个月)=16000元。案件经过仲裁、诉讼一审、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案例讲解
 
 
问题二: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约定试用1次2个月,是否须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张某2018年2月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5000元/月,转正后工资标准6000元/月。试用期满后,甲公司认为张某未达到要求,须再考核2个月,于是双方再签订《试用协议》。2次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要赔偿?如果赔偿,应当怎么赔偿

梁律师回答:
劳动合同为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再约定试用期就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第二次的试用期,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金额为:试用期满(转正)后的工资6000元/月×2个月=12000元。

 

梁律师还分别站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角度列出日常生活中常出现的误区并一一讲解如何解决相关问题。最后梁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并完善用人规章制度,量化录用条件,以增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信心,更好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