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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说法 | 抢劫欠条亦构成抢劫罪

这年头,追债都成为一门学问了

 

原因就在于欠债者的“厉害”之处

 

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这句话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体现得淋漓尽致

 

 

是什么理由让欠债者比追债者还理直气壮?

 

网友给出了几个一阵见血的回答

 

“我真的没钱,要是有钱我早还你了。”

“没钱,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更奇葩的还有债主上门讨债反遭抢劫借条的情况!

这只是争执?

不,这已经构成抢劫罪!

 

 

我所律师殷玲和陈婷娇根据以下案例

为大家讲解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冀X春出借给茆X林人民币21500元,由茆X林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借款21500元,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欠条已过还款期限后,冀X春到茆X林家中讨要借款时,双方发生争吵、纠缠,茆X林持啤酒瓶砸冀X春。当冀X春挣脱欲离开时,茆X林对其妻女徐X华和茆X晶喊道:“不能让他走了,借条还在他身上。”三人随即一拥而上,将冀X春按倒在地,拳打脚踢,捉住其手脚,从其衣服口袋中掏出借条并烧毁,然后放冀X春离开,冀X春报警案发。在公安侦查讯问的初期阶段,三被告人始终不承认有上述事实,后在相关的证据面前迫于公安的侦查压力相继承认了作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茆X林已经退还全部借款,并赔偿被害人冀X春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茆X林、徐X华、茆X晶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茆X林的辩护人认为:茆X林抢取的借条属债权凭证,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辩护人另外还提出:如果被告人茆X林构成抢劫罪,其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全部赃款,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法院裁判观点

X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茆X林指使徐X华、茆X晶采用暴力手段抢回已过偿还期限的借条,并予以销毁,使其所欠他人债务消灭,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茆X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茆X林等人抢回的借条是债权凭证,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本案是由经济纠纷转化为抢劫,与一般有预谋的抢劫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借条有别于实际财物,另案发后,三被告人已退还全部借款,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茆X林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法律分析

三被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第一,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3、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财产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又侵害了权利人的生命健康权。该罪所侵犯的不仅是有形财产,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本案所涉借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唯一凭证,失去借条,冀X春就难以向茆X林主张财产权利,甚至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第二,被害人冀X春所持借条已过偿还期限,被告人茆X林应当将借款归还冀X春。为消灭该债务,被告人茆X林、茆X晶、徐X华采用暴力手段抢回借条,予以销毁,不仅侵害了冀X春的财产权利,也侵害了冀X春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由经济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处罚。X人民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正确的。第三,三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犯罪,但考虑到该案系经济纠纷引发,案发后三被告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X人民法院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是符合该案具体案情的。

 

 
 
 
 
四、思考

现实中,一般理解的抢劫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数额较大金钱和财物。对于债权凭证和有价证券是否能成为犯罪对象,公众有不同的理解。大多数人认为抢劫上述除金钱、财物外的其他凭证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实践中也多发此类行为。如前所述,如果行为人的此类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经济纠纷中,各行为人应谨慎约束自已的行为,避免行为过激触犯法律红线,害人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