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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不是你想要就能要!

前一阵子,“2018年结婚率创新低”的话题上了热搜。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结婚率为7.2‰,创下2013年至今的最低比率。同时,2018年全国离婚率达到了38%,接近四成。而全国离婚纠纷案件中96%的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

 

 

相关案例

 

      

    女子刘某与男子陈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儿一女,2017年4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一儿一女随男方生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自愿承担至两人独立生活时止,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

 

  离婚后,儿女随陈某(父亲)生活,陈某家中有父母,后陈某再婚。现刘某(母亲)以陈某再婚、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小孩以及刘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并由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后,陈某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并履行了抚养义务。陈某亦没有虐待子女或其他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本人及家人也愿意抚养子女,陈某再婚并非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事由。目前两子女学习、生活状况良好,在没有必须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发生的情形下,应维护抚养关系的稳定性,法院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还应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双方意愿以及小孩的生活习惯等情况综合确定。

 

 

我所律师解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权的归属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至刘某起诉时,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与签订离婚协议之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足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且二人离婚时间尚短,频繁的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避免对子女心灵造成伤害,故对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