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毕业季到来,毕业生求职进入窗口期。求职有机遇也有挑战,打工有馅饼也有陷阱,毕业生们需擦亮眼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几则典型案例。
“光鲜体面”可能是伪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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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员工,不是老板”
并非“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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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轻松兼职”尤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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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梅,大专毕业,卖场销售员。阿梅是个性格内向的女孩,卖场销售员的收入只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经人介绍,阿梅想通过出售银行卡的这份“兼职”增加收入。根据“兼职介绍人”的要求,阿梅在不同的银行开了几十张银行卡进行出售,并渐渐深谙“行业规则”,已经能自主联系别的“兼职介绍人”,收入颇丰。直到有诈骗钱款转入到阿梅出售的银行卡,阿梅才意识到,自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却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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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擦亮眼睛 增强风险意识
就业是创造新生活的契机,如因求职不慎而误触法网,实在令人惋惜。
建设良好的就业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求职者,也需增强风险意识来保护自己:
选择公司既看薪酬,也看资质。求职中不能只看宣传、薪酬、包装,还要看业务、资质、风险。对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应了解基本的行规行情,具备相应的基本的法律知识。
发现异常,及时离职。入职后如发现公司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绝不能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保存证据,及时离职,保护自己,求助司法机关。同时也要避免成为“黑中介”“培训贷”等求职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
“馅饼”兼职,尤其警惕。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一夜暴富”“躺着挣钱”“日进斗金”保持高度警惕,树立正确的求职观、就业观、劳动观。
愿毕业生们都能找到心仪的工作,创造美好的生活!
老潘,理工科硕士,软件工程师。2017年跳槽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运维部负责人。该公司办公场所在“高大上”的CBD写字楼,老板看似年轻有为,业务似乎蒸蒸日上,但却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额返利为由,公开吸引社会大众投资,最终致使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老潘直到被司法机关羁押,才意识到所谓的“金融公司”是一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团伙,老潘感叹“错打了一份工”,使自己面临刑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