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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说法 | 是村民就一定享有红利分配权吗?不一定!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中山市某村民委员会某村小组李雷(化名)的妻子去世后,与韩梅梅(化名)再婚,婚后韩梅梅将户口迁入了村小组。2018年4月,因出租土地,村里即将分配一笔分红款,韩梅梅从其他村民处得知这次村里分红并没有她的份额,于是便到村委员会反映情况,要求村委会协调解决。

双方到了村委会,韩梅梅认为,既然她的户口已经迁入村小组,那么她就是村小组的村民。既然是村民,就应当享有分红的权利。而村小组则认为,村小组已经成立经济合作社,虽然韩梅梅将户口迁入了村小组,但她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她并不能享有此次分红的权利。

 
 

 

案情焦点:韩梅梅是否享
有此次村里分红的权利?

 

 

 

我们首先要厘清什么是村民所称的“分红”。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三)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村小组将土地出租所收取的租金,就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经营收益”,村小组将收益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村民所称的“分红”。

 

我们再来分析韩梅梅是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韩梅梅是因为与李雷再婚后将户口迁入某村小组的,虽然户口登记在村小组内,但是并不当然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是说,她不享有此次分红的权利。

 

 

如果韩梅梅以后想享受此等待遇,她该怎么办呢?第一步,应当提交申请,由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第二步,通过初步审查后,交由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只要表决通过,那么韩梅梅就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获取村里的分红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