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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说法 | 杀人不见血,深扒“套路贷”


2018年8月11日,最高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并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早在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就将“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列为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犯罪类型。可以说,“套路贷”已经脱离了“贷”的本质,依然是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6月25日最高检更是针对因“校园贷”引发的大学生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大学生因无力偿还“校园贷”被诉至法庭或被逼自杀事件持续高发等现状,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将严惩“校园贷”“套路贷”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繁荣,线上线下各种P2P融资借贷平台、小额贷款公司风起云涌,“低利息、无抵押、无论资质、快速放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部分人的资金需求,却也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隐患。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只一墙之隔,不法分子假借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差别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着本质的差别,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合法营利,而“套路贷”则是以各种不法手段虚增债务来进行非法敛财,其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已然是违法犯罪。很多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常常刻意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套路贷诈骗团伙依托其完整的“产业链”,他们有形式上完全合法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资料,“手续齐全”、“证据”充分,在公安机关未介入侦查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明面上的证据也察觉不出案件背后的蹊跷。即便被害人求助公安机关,在“合法借条”面前被害人也是百口莫辩,容易被视为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纠纷,往往造成刑事案件难以立案。

“套路贷”的“法律陷阱”

 
 

 

“套路贷”之所以能让受害者越陷越深,症结就在于其处心积虑设计的一整套环环相扣“法律陷阱”。

 

首先,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通过“0利息”、“一天放款”、“无需抵押”等口号迅速吸引有资金需求借款人的眼球。

 

其次,签订阴阳合同。也就是说借款人拿到手的钱会比合同数额少很多,借贷公司会以风险担保金、违约金、利息、手续费等各种名目再扣除一部分。找公司贷款的人,绝大部分都是急需用钱,对骗子言听计从也是预料之中。

 

再次,制造银行流水记录。从前面的程序走过来,银行流水痕迹只会有借贷公司向借款人的转账记录,至于借款人取现后被收走的钱是没办法证明的。到这里,借贷公司已经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公堂之上,这就是铁一般的“证据”。

 

然后,故意制造违约。套路贷公司会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等莫须有的理由,让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再以违约的名义收取高额违约费用。如果借款人因没有经济能力还款的,套路贷公司就会以“老好人”的形象诱导被害人从其他公司(同伙公司)借款平账,通过前面的手法以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平掉原来的合同,使受害人陷入“死亡螺旋”,债额短期内呈几何式倍增,直到无力偿还。 

 

 

最后,“套路贷”终于露出凶神恶煞的一面,通过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尾随借款人甚至泼油漆、撬门等手段要挟还款,甚至借助虚假的“借款合同”、蓄意制造的银行流水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两高及相关部委已下定铲除“套路贷”的决心,但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单纯的司法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套路贷。小额借贷的需求和困难都是现实的,而受害人在法律知识上处于劣势,难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各种真实案例,身份信息保密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也应有所警醒,谨慎使用并妥善保存个人身份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不随意填写和泄露;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要摒弃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行为,合理安排生活支出;当遇到危险或者被催债人威胁恐吓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