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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热点用工问题答疑

一、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员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 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1、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六十二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正常出勤情况下可得的全部薪资,包括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企业设置的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岗位法定津贴、法定福利待遇如高温津贴。

2、在此期间,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不是依法可认定工伤的情况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员工是因履行工作原因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能认定为工伤。如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需按规定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如有参保的,大部分社保承担,但停工留薪期间应按照认定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核算其应发工资。

 

四、 因疫情不能及时返岗返工的职工如何处理?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灵活用工期间,应当发放劳动报酬),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与职工协商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其中带薪年休假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后是否发放员工工资?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示例:如中山企业停工停产时间为25天,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000元每月,则该25天应发工资为3000*25/30=2500元;如停工停产时间为35天,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000元每月,则其中30天应付工资为3000元,余下5天应发工资为1720*80%*5/30=229元;如停工停产时间为65天,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000元每月,则其中30天应付工资为3000元,余下35天应发工资为1720+1720*80%*5/30=1949元;依次类推。应发工资包括了员工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因此在核算中可能出现应发工资扣减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员工个人需承担部分后不足之情况,此时需依法征询社保、税局部分意见是否该些期间应当按照员工生活费标准调整该些月份的社保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以免发生争议。

 

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 我省现在是否有出台政策缓解企业用工压力?
 

 

1、可申请稳岗补贴:广东地区对于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2、社会保险可延期补缴:在广东地区,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五险一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补办补缴。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日

 

(以上办理手续的具体条件需咨询当地人社和地税部门)

 

 

其他政策依据请关注广东人社、中山人社微信公众号查阅。

 

 


撰稿:熊小薇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