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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问题

 

 

一、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法律无明文规定。
用人单位通知复工后,劳动者因工作感染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的《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关于“事故伤害”的解释为:“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暴力、中毒、爆炸等各类事故,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事故的结果可能是对职工的人身造成伤害,致残或者致病,也可能是下落不明”。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认为“感染疾病”属于“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018)湘10民终1131号一案裁判要旨:在“非典”疫情期间,因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员工进行消毒,员工在消毒过程中劳累过度及病毒感染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单位应承担员工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017)粤71行终1137号一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将职工派往常年存在恶性流行病的国家工作,职工在外派期间因感染该流行病而死亡的,其死亡是因工作场所特定的劳动环境所造成,与该特定的工作环境具有必然的联系,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5)扬行终字第00012号一案裁判要旨:职工因工在境外感染疟疾,回国后才发病,经治疗无效死亡,即使在病发时已经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应当纳入工伤范畴。在治疗疟疾过程中,是否发生第三人过错侵权,不应影响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上下班途中,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非因上述原因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四、 员工从事疫情防控的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当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在从事疫情防控的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

 

 

 

 

【律师建议】

 

1、遵守复工规定,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护工作;
2、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倡导在家办公或网上办公,尽量减少人员聚集;
3、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法律

链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撰稿:朱志强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