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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说法 | 女子假死赖账290万之法律分析

案件详情:

 

邓某因生意经营不善且赌博欠下很多债务。为了偿还这些债务,邓某从2015年8月开始,谎称自己是某装饰公司业务经理,手里有装修工程单子,投资周期短、回报高,并以经营这些业务资金短缺为由,从石某等人手中借钱。随着债务越来越多,邓某想出通过假死赖账来骗过债主的办法。邓某的父母明知邓某犯法还帮邓某举办葬礼并办理死亡销户,邓某的两位情人明知邓某假死还帮着藏匿钱财,且其中一位给了她6000元、另一位给了她2000元帮助其生活。

警方经查发现,就在“死者”邓某下葬后的几天里,她的一个相亲网站账号曾有登录和浏览的记录,“假死”的闹剧才被揭开。

 

 

那么,本案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邓某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邓某的父母和情人们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我们且来看看。

 

一、 邓某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周期短、高回报的装修工程等事实诈骗被害人金额290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情形,涉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如果邓某虚构上述事实并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则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 邓某父母、情人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窝藏罪主要表现为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一定的处所或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和物质。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占有不影响窝藏的性质,如自己家中、租用的房子或者是他人使用的房屋等,还可以是其他地方比如山洞。“帮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隐藏处所、财物之外的其他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线、方向。

2、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出具口头或书面的假证明,意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为人不是自己提供假证明,而是帮助犯罪的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如伪证罪,不构成包庇罪。

 

 

 

本案中,邓某的父母明知邓某犯法而帮助其“假死”,办理“死亡销户”,其行为涉嫌包庇罪。邓某的情人明知邓某涉嫌犯罪,仍然帮邓某藏匿钱财,提供现金给邓某逃匿,其行为涉嫌窝藏罪。如果邓某的父母、情人在邓某实施诈骗行为前已经通谋诈骗后的“假死”、藏匿事宜,则邓某的父母、情人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